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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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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7

 

([1989]国土[规]字第88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水利部1989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 (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解放军有关部门:
  当前,各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积极性很高,许多地方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开发农用地和其他用地,稳定了耕地面积,增强了农业后劲,取得显著效益。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出现了水土流失、妨碍行洪蓄水等恶化生态环境的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土地开发利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管理土地开发工作中,要会同水利、水土保持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中、长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与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水土保持防治规划相协调。
  三、确定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考虑综合效益,尤其要注重生态效益。一般项目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论证。坚决杜绝不合理地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妨碍行洪滞洪等现象。严禁在国家规定的禁垦区域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以及禁垦坡度以上的坡地上进行开荒。
  四、开发者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应附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时应征求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水土保持等有关部门确定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的验收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
  五、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水土保持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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