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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1-01-1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
(水利部水保[1999]288号 1999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协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水利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前,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经审查批准后,作为指导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技术文本,也是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制,根据大纲编制并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作为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的技术依据。对于在建或已建大型项目补编的水土保持方案,应编制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服务的大纲。
  第四条 大纲主要是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方案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确定重点防治区域和主要措施、投资编制依据,提出工作内容、工作技术路线、调查和勘测方法、设计主要技术要求和关键的技术指标等技术原则,对工作进度、专业人员组成和分工、方案编制经费等作出安排。大纲审查时,应对上述技术指标和方案编制费用进行审核。
  第五条 大纲应按照附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六条 中央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指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须先经受委托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咨询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后,由水土保持司予以批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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