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6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防止方案编制资质和技术人员上岗证书随意挂靠,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后续服务,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防止方案编制资质和技术人员上岗证书随意挂靠,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保证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后续服务,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区外单位。
第三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承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区外单位必须持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甲级证书、并在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备案方可开展工作,并接受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具体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工作,备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外方案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备案,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三)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法人代表、工程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在藏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上岗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 近两年的工作业绩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区外在藏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提出资质登记备案书面申请并填写《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申请表》;
(二)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组织专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备案单位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三)登记备案工作自方案编制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发现备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半年内不准在藏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
(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
(五)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不予延续备案:
(一)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资格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取费标准,不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九条 《资质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与申请备案时资质证书(正本)有效期相同。《资质备案登记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后三十天内到区水土保持局申请资质备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原《资质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十条 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水土保持局办理资质登记备案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
证书编号: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在填表前,填报人应当阅读《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知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和原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五、本申请表一式两份,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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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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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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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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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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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
高工 | 人 | 工程师 | 人 | 助工/技术员 | 人 | 技工 | 人 | ||||||||||
单 位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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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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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简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和证书号 | 从事水保工作时间 | 水保方案编制上岗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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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简表不够用,可按本表样式填加附页。 | ||||||||||||||||
备 案 核 准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案 号 | 藏水保资质备案〔 〕 号 | ||||||||||||||||
备案 时间 | 年 月 日 | 有效 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