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5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藏政发[1999]1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备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 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报来的《西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1999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1999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区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下列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于 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区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能够迅速发挥投资效益和增加国民收入的项目; (五)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六)事关稳定局势、边防巩固的重大项目; (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作用重大的项目; (八)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申请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 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筹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组织、 协调、管理全区重点工程项目的筹备和建设; (二) 从西藏实际出发,提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完成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三)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建议,积极争取国家的扶持,并协调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指导、协调自治区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 (六)承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设在自治区计划部门的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办),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地(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请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地(市)计划部门或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自治 区计划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国家计划部门申报。 第七条 自治区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由地(市)计划部门或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计划部门和重点办申报,自治 区计划部门和重点办汇总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报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并经审查通过了可行性研究等设计文件,确定了项目法人,按规定备有资本金,年度建 设投资计划基本落实,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工程设计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项目。 凡列入自治区五年计划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年度 建设计划后,转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内对个别特殊的项目,经自治区重点办初审并报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增列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 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执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报自治区计划、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外,均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分开进 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重点办会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 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格(资质)。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合同管 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规范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并严格 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造价。项目总投资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增资因素,不留资金缺口。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二倾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准; (三)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五)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 (六)主体工程施工图纸可满足连续3个月需要; (七)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九)主要设备已经订货(进口设备已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人 材料供应可保证施工需要。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分别由国家和自治区计划部门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负有筹集自治区重点建设项 目资金的责任者,必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自治区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并积极 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要积极给予支持并优先办理,保证建设合理用地。 水利、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社会事业等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讯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 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的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得 增加内容,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不得任意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调整概算文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组)驻 工地,在施工现场配合工程监理,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严格按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工程价款 结算书,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监督,抓好安全生产和现场施工,确保工作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单位,应组建有较强监理能力的监理组进驻现场。监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旁站监督, 依法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 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以及设备 储备资金,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和罚款;因特殊情况需冻结重点建设项目的银行帐 号或查封财务帐目,应报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 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治,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并经审计部门审计 后,由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自治区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运营,应当有选择地进行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和自治区计划部门定期进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考评工作。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征地拆 迁、治安保卫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法人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和自治 区计划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处理。对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除按合同承担经济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