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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8-03

(2023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坚持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为保护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事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西藏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在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作用,承担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认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力争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中,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良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着力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落实落地,积极引领我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在法治轨道上取得更大成效

(一)坚持系统观念。把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推进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空间、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一体化建设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

(二)推动立法衔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围绕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体系。一是抓紧研究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草案,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及时全面梳理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需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供给。三是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全面清理并及时修改、废止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是积极探索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领域协同立法,加强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方面的协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建设。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一是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和完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规划体系,严格规范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对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及时研究报批。二是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评价考核及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的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三是落实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生态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公民依法同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五是建立表彰和奖励机制,对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强化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从2024年开始,县级以上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定期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完善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各项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五)突出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案件办理、公益诉讼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推进司法协作。鼓励有关单位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三、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实施,广泛凝聚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

(一)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有机结合起来,与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加大保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力度。加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三)形成普法合力。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建立普法责任制,完善以案释法制度。要以“8·15”全国生态日、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颁布施行日等为重要节点,采取多种喜闻乐见方式,加大学法普法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要主动学法、履职普法、模范守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宣传报道。要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持续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进家庭、进军营,为全面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转载自西藏人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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