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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完成区内立法调研

发布时间:2012-07-31

  7月18日至23日,区水土保持局有关负责同志陪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前往林芝、山南、拉萨开展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区内立法调研,分别与林芝、山南、拉萨水利局和相关地区的法制办等单位进行了座谈交流。

  此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使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更加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调研人员认真听取了三地(市)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多布、藏木水电站工程,罗布莎矿区、甲玛矿,茶巴朗小流域综合治理示范工程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

  调研人员认为,以上三地(市)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送审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合当地实际,将认真研究采纳;同时要求各地(市)水利局、生产建设等单位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共同保护好我区的碧水蓝天。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送审稿)已上报区法制办,并征求了各厅(局)、七地(市)行署意见。通过本次调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快《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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