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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出台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7-10-19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7]929号),自7月1日起对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进行下调: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由2.5元调整为1.7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由2.5元调整为1.4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由2元调整为1.4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由2元调整为1.4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由2元调整为0.3元-1.4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每立方米由2元调整为0.3元-1.4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新制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对收费进行下调,切实减轻了生产建设单位经济负担,为我区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将有效促进我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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