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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土保持局召开《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讨论会

发布时间:2012-01-07

  2012年1月1日至5日,区水土保持局召开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讨论会,局主要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1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11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订,并列为201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藏人大办函【2011】56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重要基础工作。水保局在区水利厅的安排部署下,于去年12月起开始着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收集了相关资料、拟定了修订工作方案,组成了修订起草工作小组,完成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初稿的草拟、征求了局内部各科(室)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第二稿,现准备向水利厅等水利行业征求意见。
  此次讨论会的召开旨在促使修订工作顺利推进。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修订起草工作小组对前阶段起草工作的汇报后,结合西藏实际,参照新水土保持、原实施办法和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水土保持法省级实施办法修订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逐条逐句逐字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
  局领导在充分肯定起草工作组前阶段的修订工作后,对下阶段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争取按照自治区法制办的要求如期、保质保量完成《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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