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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完成立法调研

发布时间:2012-05-09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出符合我区实际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法>办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月17日至30日,在自治区水利厅扎西平措副厅长的带领下,由自治区人大农环工委、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水利厅组成的调研组,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江苏省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开展立法调研,分别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江苏省水利厅、法制办和人大等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对其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解。自治区人大农环工委副主任齐美朗加、法制办办公室副主任范云等参加了调研。
  调研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的精心安排下,认真听取了关于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立法工作的情况介绍,对如何做好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建设进行了交流,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山西水利厅的精心安排下,了解了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的进展情况,并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矿业开发的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探讨交流;在江苏省水利厅的精心安排下,调研组认真听取了江苏省在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对修订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主要思路、需要注意的问题及事项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对江苏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组认为,新疆、山西、江苏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将为西藏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已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就《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初稿)征求了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区法制办及区水利系统的意见,通过本次调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稿),有利于进一步加快《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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