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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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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我厅对23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许可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传 真):0891-6364780

通   讯   地   址: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6号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

邮             编:850000

http://stbcw.xizang.gov.cn/uploads/20240308/8aa04c448835d95258954e342e9ed2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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